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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书》曰︰长庆中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京兆府云阳县…
卷 218 | 职官部 · 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门 · 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 | 1 段 · 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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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唐书》曰︰长庆中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京兆府云阳县力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德,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力人,不敢撝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文︰“为人所殴,人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致死,依常律。”即买德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德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职当谳刑,合分善恶。先具事由陈奏,伏冀赐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康买德尚在童年,得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是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引 书
唐书 *王制春秋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