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徙系长安狱。…
卷 519 | 宗亲部 · 女门 · 女 | 1 段 · 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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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史记》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徙系长安狱。公无男,有女五人,将行,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小女缇萦随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愿入官没为婢,赎父之罪。”书奏,天子悲怜其意,遂为除肉刑。
引 书
史记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