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祭法》曰: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立社曰王社;诸…
卷 532 | 礼仪部 · 社稷门 · 社稷 | 1 段 · 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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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又《祭法》曰: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群,众也。大夫以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氏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
引 书
祭法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