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昭四》曰: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志,职也…
卷 538 | 礼仪部 · 朝聘门 · 朝聘 | 1 段 · 1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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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又《昭四》曰: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志,职也。岁聘以修其职业。〉间朝以讲礼,〈三年而一朝,正班爵之义,率长幼之序。〉再朝而会以示威,〈六年而一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十二年而一盟,所以昭信义也。凡八聘,四朝,再会,王一巡狩,盟于方岳之下。〉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
引 书
昭四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