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曰:斐政为襄州总管,妻子不之官所,授秩奉散给…
卷 643 | 刑法部 · 狱门 · 狱 | 1 段 · 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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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隋书》曰:斐政为襄州总管,妻子不之官所,授秩奉散给寮吏。民有犯罪者,阴悉知之,或竟岁不发,至再三犯,乃因都会时于众中召出,亲案其罪,五人处死,徒流者甚众,合境惶慑,令行禁止,小民苏息,称为神明。尔后不修囹圄,殆无争讼。
引 书
隋书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