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太平御览 · 部别 | 刑法部 | 三族刑 | 三族刑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
卷 647 | 刑法部 · 三族刑门 · 三族刑 | 1 段 · 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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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煞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授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后新垣平谋逆,复行三族之诛。
引 书
汉书·刑法志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