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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曰:钟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
卷 648 | 刑法部 · 论肉刑门 · 论肉刑 | 1 段 ·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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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魏志》曰:钟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典坟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人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于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能为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煞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害刑,岁生三千人。”疏奏,诏曰:“太傅学广才高,留心政事,又于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增益刖刑之数,此则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着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死。施行己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己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间己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引 书
魏志 *书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