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太平御览 · 部别 | 刑法部 | 论肉刑 | 论肉刑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汉兴,文帝…
卷 648 | 刑法部 · 论肉刑门 · 论肉刑 | 1 段 · 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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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汉兴,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班固着论云宜复之。迄汉末魏初,陈纪又论宜申古制,孔融谓不可复。魏武帝辅汉,欲申之,钟繇、王朗不同,遂寝。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建私议,各有彼此,多言,时未可复、故遂寝。
引 书
博物志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