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太平御览 · 部别 | 刑法部 | 除名 | 除名
又曰:其当除名,而所取饮食之用之物,非以为财利者,应…
卷 651 | 刑法部 · 除名门 · 除名 | 1 段 · 37 字
又曰:其当除名,而所取饮食之用之物,非以为财利者,应罚金四两以下,勿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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