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书》曰:太宗以法吏舞文,尤留意于刑政,每亲录囚徒…
卷 652 | 刑法部 · 赦门 · 赦 | 1 段 · 242 字
- 1段
- 242字
- 0注文
- 1引书
- 1纪年
- 0参见
原 文
《唐书》曰:太宗以法吏舞文,尤留意于刑政,每亲录囚徒。贞观初,时方发生,乃悉放京城死罪系囚徒归家,期以秋分还系所囚,敕天下皆放之。是岁,天下死罪囚如期而还者,凡二百九十人。太宗湣其奉法,悉赦之。自是犯法者鲜。贞观二年,上谓侍臣曰:“凡殊,惟及不轨之辈。古语曰:‘小人之幸,君子不幸。一岁再赦,奴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数赦则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引 书
唐书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纪 年
贞观二年 。贞观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