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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中书奏准敕制皇帝受命宝今按《唐书》贞观十六
卷 61 | 帝王部 · 立制度门 · 立制度 | 1 段 · 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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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七月中书奏准敕制皇帝受命宝今按《唐书》贞观十六年太宗刻受命玄玺白玉为螭首其文曰:皇天景命有德者昌敕曰:受命宝宜以受天明命惟德允昌为文(按受命宝者天于修封禅礼神只则用之其始皆破皇业钱以制之皇业者藩邸王事之所有)七年二月甲辰敕应内外诸司诸使及诸道州府凡有诸色公事须具奏闻今后不得将白状及札子记事申覆如事关机密即准先降宣命宝封斜角不题事目通下其合申中书及中书勘会公事所申状亦须是本司及逐处官员印署不得将白状及记事札子兼令司局抄札供申宜令御史台及宣徽院三司卫司诸道州府切准此指挥。
引 书
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