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帝王部 | 明罚 | 明罚

十三

卷 152 | 帝王部 · 明罚门 · 明罚 | 1 段 · 310 字

原 文

十三年三月陇右节度判官御史裴昕及昭义军节度使李承昭之子润之并专杀伏罪敕曰:自古制刑杀人者死法不可缓断之则行裴昕顷在军幕遂知留务内怀私忿敢蓄凶谋曾无罪名专杀良将宪司鞫问款占明白密迩京师擅行威戮宜付京兆府集众决杀。又李润之贼杀无辜污染属籍与众同弃何必甸人朕于勋臣子孙皆欲优异但杀人之罪法不可宽国有旧条是用恭守及兹即戮愍恻良深亦宜付京兆府集众决杀昕左仆射冕之从兄弟也。陇右副元帅李抱玉引为判官有吏干抱玉卒掌留务于盩厔行营以法操下有兵马大将张肃耻为所属颇慢易之昕方以严毅取名冀其趋拜会是激怒因杖杀之三军惕骇军吏驰驿以闻帝异之下有司讯问昕词无所屈承罪而已润之凶悖之徒也。父承诏掌方面家产优厚肆其狂悖因奸通使酒杀人事泄金吾擒之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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