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卷 489 | 邦计部 · 蠲复门 · 蠲复 | 1 段 · 1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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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制诰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无收责(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岁出赋钱人一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逋税谓欠田租也。)。
二十二
卷 489 | 邦计部 · 蠲复门 · 蠲复 | 1 段 · 105 字
二十二年九月戊辰地震制诰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无收责(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岁出赋钱人一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逋税谓欠田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