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三月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着所在死
卷 489 | 邦计部 · 蠲复门 · 蠲复 | 1 段 · 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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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九年三月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着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和帝永元四年十二月诏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已上勿收田租刍藁有不满者以实除之(所损什不满二者以见损除也。)。
九年三月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着所在死
卷 489 | 邦计部 · 蠲复门 · 蠲复 | 1 段 · 117 字
九年三月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着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和帝永元四年十二月诏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已上勿收田租刍藁有不满者以实除之(所损什不满二者以见损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