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高祖大同七
卷 495 | 邦计部 · 田制门 · 田制 | 1 段 · 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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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梁高祖大同七年十一月诏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收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就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以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
梁高祖大同七
卷 495 | 邦计部 · 田制门 · 田制 | 1 段 · 123 字
梁高祖大同七年十一月诏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盖先圣之格训也。凡是田桑废宅没入者公收之外悉以分给贫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田分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就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以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