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见所在乡村浮居人户方思垦辟正切耕耘种木未满于十
卷 495 | 邦计部 · 田制门 · 田制 | 1 段 · 1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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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窃见所在乡村浮居人户方思垦辟正切耕耘种木未满于十年树谷未臻于三顷似成产业微有生涯便被县司系名定作乡村色役惧其重敛畏以严刑遂舍所居却思他适睹兹阻隔何以舒苏既乖抚┰之门徒有招携之令伏乞皇帝陛下明示州府特降条流应所在无主空闲荒地一任百姓开耕候及五顷已上三年外即许县司量户科徭如未及五顷已上者不在搔扰之限则致荒榛渐少赋税增多非唯下益蒸黎实亦上资邦国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