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已下
卷 501 | 邦计部 · 钱币门 · 钱币 | 1 段 · 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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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四年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已下者限二周年处置毕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纟告及所由觉察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纟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事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