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邦计部 | 酤 | 酤
后唐明宗天成三
卷 504 | 邦计部 · 酤门 · 酤 | 1 段 ·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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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里私卖酒如有固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其坊一任酤卖不在纳之限其曲敕命到后任便踏造如卖曲酒户中有去年曾卖曲今年因事不辨买曲住开店者则与出落如睹新敕有情愿开店投者则不计旧户便令依见纳钱中等户例出以后酒户中有无力开店卖酒亦许随处陈状其旧纳曲钱并宜停废应诸处曲务据见管曲亦仰十分减八分价钱出卖不得更请官本踏造(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雒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