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潭
卷 575 | 掌礼部 · 奏议门 · 奏议 | 1 段 ·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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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丁潭为琅邪王裒郎中令元帝建武元年裒薨潭上疏求行终丧曰:在三之义礼有达制近代以来或随时降杀宜一匡革以敦于后辙案令文王侯之丧官僚服斩既葬而除今国无继统丧廷无主臣实陋贱不足当重谬荷首任礼宜终丧诏下博议国子祭酒杜夷议古者谅暗三年不言下及周世税衰效命春秋之时天子诸侯既葬而除此所谓三代损益礼有不同故三年之丧繇此而废。然则汉文之诏合于随时凡有国者皆宜同也。非施于帝皇而已按礼殇与无后降于成人有后既葬而除今不得以无后之故而独不除也。愚以丁郎中应除衰麻自宜主祭以终三年太常贺循议礼天子诸侯俱以至尊临人上下之义君臣之礼自古以来其例一也。故礼盛则全其重礼杀则从其降春秋之事天子诸侯不行三年主于臣为君服亦宜以君为节未有君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今法令诸侯卿相官属为君斩衰既葬而除以令文言之明诸侯不以三年之丧与天子同可知也。君。若遂服则臣子轻重无应除者也。若当皆除无一人独重之文礼有摄主而无摄重故大功之亲主人丧者必为之再祭练祥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丧者也。苟为诸侯与天子同制国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丧素服主祭三年不摄吉事以尊令制。若当远迹三代令复旧典不依法令者则诸侯之服贵贱一例亦不得唯一人,于是诏使除服心丧三年钟雅为尚书右丞时元帝有事于太庙雅奏曰:陛下继承世数于京兆府君为玄孙而今祝文称曾孙恐此因循之失宜见改正。又礼祖之昆弟从祖父也。景皇帝自以功德为世宗不以伯祖而登庙亦宜除伯祖之文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此非因循之失也。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称伯祖不安如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