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刑法部 | 定律令 | 定律令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
卷 611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203 字
- 1段
- 203字
- 0注文
- 0引书
- 0纪年
- 0参见
原 文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刻定魏朝麟趾格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帝,于是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棒威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于是罢之既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以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是时刑政尚新吏皆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