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刑法部 | 定律令 | 定律令

二十二

卷 612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408 字

原 文

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受诏改修格令林甫寻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祀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之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天宝四载诏曰:刑之所设将以闲邪法不在严贵于知禁朕自临万国向逾三纪思弘至道之化实务好生之德比者应犯极法皆令免死配流所以市无刑人狱无冤系哀矜勿喜冀洽于生灵大小以情宁忘于兴寐至于徒罪虽非重刑力役之外不免拘系载罹寒暑诚可矜量自今以后其犯罪应合徒者并宜配诸军效力庶感激之士因以成功宽大之恩叶于在宥。且本置杖罪是代肉刑将以矜人非重为法今官吏决罚或有生情因兹致毙深可哀悯其犯杖罪情非巨蠹者量事亦令效力宜令所司作载限仍立条例处分。

« 十九 六载正月诏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