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刑法部 | 定律令 | 定律令
四年二月京兆府奏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疋
卷 612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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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四年二月京兆府奏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疋以上者并准敕集众决杀不满疋者量事科决补充所由犯盗人虽有官及属军等一切并依此例处分准天宝十四年正月敕府县务烦事须速决。若一一皆待勘覆即必有稽留伏准今年正月敕自今以后诸司应有决杀囚。若不承正敕并不在行决之限如迹涉凶恶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者亦宜一度覆奏者伏以京邑浩穰庶务烦剧擒奸戮盗事实寻常。若一罪一刑动须覆奏不惟惧于留狱实亦烦于圣览况畿甸之内尤须肃清其强盗窃盗并犯徒以下罪情准建中三年及天宝十四载敕处分其余罪犯经有司准按者请准今年正月敕处分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