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刑法部 | 定律令 | 定律令

七年九月乙夕卩御史台奏准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决断刑狱大事二十日中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毕刑部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近日省寺详断有逾敕限七十余日

卷 613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368 字

原 文

七年九月乙夕卩御史台奏准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决断刑狱大事二十日中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毕刑部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近日省寺详断有逾敕限七十余日者抑由条奏之间未尽事理舞文之吏得以迁延往往决断未下瘐死狱中臣请自今已后刑狱本曹详览奏状有节目未具者大事七日内小事五日内条流事由只行一牒再勘本推官三日内具事由牒报省寺如情状要节已具省寺不得以小小节目移牒往来四远州府牒勘本推后事有不具结罪不得者请具事由奏闻不得更逾敕限。又准贞观三年七月十七日敕允推状内钱物大段事状已具小小节目末尽不妨详断者省寺更不要移牒盘勘。又准名例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臣深详敕文律意惟惧刑狱淹延使无辜者拘系囹圄罪恶者潜启幸门臣请敕下后御史台严加察访如或踵前废格知弹御史台不举。又省寺可断不断不具可结断事情闻奏使结断不得须便牒本处致其稽迟并请临时量大小论罪按罚可之。

纪 年

又准贞观三年九月 。又准贞观三年

« 三年六月壬申中书门下奏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当 七月大理寺奏准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