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刑法部 | 定律令 | 定律令
八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诉事人不得越州县台府便经中书门下陈状
卷 613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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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八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诉事人不得越州县台府便经中书门下陈状者近日狡猾论竞皆不待州府推勘便来诣阙非惟烦黩天听实亦颇启幸门请自今已后有此类先科越诉罪然后推勘。又准开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来小有诉竞即自刑割自今已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勘当伏以先自毁伤律令所禁近日此类稍多不至甚伤徒惊物听请连敕榜白兽门如进状人片耳者准前敕处分。又鞫谳已具便合就行刑皆近岁时觊望恩泽或缘一人称冤即十数人停决囚系淹久奸吏用情自今后同罪人并伏虽一两人解冤不相连者并先科决称冤者依前收禁闻奏从之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僣及寻常公事遣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
纪 年
又准开元十二年二月 。又准开元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