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刑法部 | 议谳 | 议谳

晋程咸魏

卷 614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358 字

原 文

晋程咸魏时为司隶主簿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モ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任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鬼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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