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殷梦
卷 616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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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李殷梦为刑部员外郎天成二年七月洺州平恩县百姓高弘超其父晖为乡人王感所杀后挟刃以报之遂携其首自陈大理寺以故杀论殷梦覆曰:伏以挟刃杀人按律处死投狱自首降罪垂文高弘超既遂复雠固不逃法戴天处愧视死如归历代已来事多贷命长庆二年有康买德父宪为力人张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买德年十四以木铮击莅后三日致死敕旨康买德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又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杀父之雠投县请罪敕旨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自诣公门发于天性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从减死方今明时有此孝子其高弘超。若使须归极法实虑未契鸿慈奉敕忠孝之道乃治国之大柄典刑之要在诛意之深文差。若毫厘系之理道昔纪信替主赴难何青史之永刊今高弘超为报父冤即丹书之不尚人伦至孝法网宜矜减死一等。
纪 年
又元和六年七月 。又元和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