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敕朝廷命官分治州县至于招安户口增益税租明立赏科
卷 634 | 铨选部 · 条制门 · 条制 | 1 段 ·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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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九月敕朝廷命官分治州县至于招安户口增益税租明立赏科以劝勤吏近朝厘革虽有敕文俱未适中难仍旧贯晋代则伤于容易启侥幸之门汉朝则过于艰难妨进趋之路既非允当须议改更宜令应州县官所招添到户口课绩自今日已前罢任者并准天福八年三月十一日敕施行其汉乾祐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敕不行起今后应罢县令主簿招添到户口其一千户已下县每增添满二百户者减一选三千户已下县每三百户咸一选五千户已下县每四百户减一选万户已下县每五百户减一选并所有增添户及租税并须分明于历子解由内录都数。若是减及三选已上更有增添及户数者县令与改服色已赐绯者与转官其主簿与加阶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