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五月明经崔贶等经中书诉宋州节度掌书计上封事贡举人须依旧格取本州里文解
卷 642 | 贡举部 · 条制门 · 条制 | 1 段 · 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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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三年五月明经崔贶等经中书诉宋州节度掌书计上封事贡举人须依旧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见附国子监诸生赴举皆不取文解条例异同诏曰:凡布化条惟务均一苟公平之无爽即中外以适从国子监每举举人皆自四方来集不询解送何辨是非其附监举人并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须取本处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许监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尝令本处取解者初举落第后监司勿更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远人即不拘此例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