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 › 析疑 › 第 92 问
书里的女性,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位置?
《水浒传》里的女性,在法律上几乎没有独立位置。潘金莲嫁给武大郎,是张大户做主;她与西门庆通奸、毒杀武大,按宋律是死罪,可审她的是武松的私刑,不是官府。阎婆惜是宋江的外室,没有正式婚姻名分;她拿招文袋要挟宋江,被宋江杀死,官府追的是宋江的杀人罪,不是阎婆惜的勒索罪。扈三娘是扈家庄的女儿,被林冲活捉后,由宋江做主嫁给王英;她的婚姻,是战利品的分配。
宋代的法律,对女性有「保护」,也有「限制」。保护的一面:丈夫不得随意休妻,某些情况下妻子可以告夫;限制的一面: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婚姻由父母做主,改嫁受限制,通奸的处罚极重。书里的女性,大多落在这套法律的夹缝里:她们没有选择婚姻的权利,也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潘金莲的案子最典型。她毒杀武大,是犯罪;可她的犯罪,有一部分是被逼出来的:张大户把她嫁给武大,武大矮丑,西门庆引诱,王婆牵线。书里不替她辩解,只写她「淫」,然后让武松杀她。法律在这里没有出场,出场的是私刑。
扈三娘的案子更冷。她没有犯罪,也没有通奸;她只是被俘。按当时的规矩,俘虏是战利品,婚姻是分配。宋江把她嫁给王英,没有人问她的意愿;她也没有台词。法律保护不了她,因为法律不把她当成一个独立的人。
所以书里的女性,法律上的位置是「附属」:附属父亲、附属丈夫、附属战利品。她们要么被写成「淫妇」,要么被写成「工具」,要么被写成「像男人一样的好汉」。这不是作者一个人的偏见,是那个时代的法律与伦理。读的时候,既要看见文本的恶意,也要看见时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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