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太平御览 · 部别 | 人事部 | 仇仇下 | 仇仇下
又曰:张琇,蒲州解县人。父审素,为州郡督。在边累载…
卷 482 | 人事部 · 仇仇下门 · 仇仇下 | 1 段 ·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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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又曰:张琇,蒲州解县人。父审素,为州郡督。在边累载,有纠其军中赃罪,敕监察御史杨汪,驰傅就军按之。汪在路,为审素党与所劫,对汪杀告事者,胁汪令审素无罪。俄而州人翻杀审素之党,汪始得还。至益州,奏称审素谋反,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斩之,籍没其家。琇与兄 � 皇以年幼坐,徙岭外,寻各逃归,累年隐匿。汪后累迁殿中侍御史,改名万顷。是年, � 皇、琇候万顷于东都城,挺刀杀之。 � 皇虽年长,其发意及手刃皆琇为之。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仇之状。便逃奔就江外,杀万顷同谋构父罪者。行至汜水,为捕者所获。时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义烈,能复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犯不可纵仇。上以为然,因谓九龄等曰:“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斯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然道路喧议,故须告示。”乃下敕曰:“张琇等兄弟同杀推问,拟承律有正条,须合至死。近闻士庶颇有喧词,矜其为父报仇,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存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仇,杀伤何限。咎陶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决杀。” � 皇、琇既死,士庶咸伤悯之,为作哀诛榜于衢路中。市人敛钱,于死所造义井,幷葬 � 皇、琇于北邙。又恐万倾家人发之,幷作疑冢数所。其为时人所伤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