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令》曰: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过五十称行之。有所督…
卷 649 | 刑法部 · 鞭门 · 鞭 | 1 段 · 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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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晋令》曰: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过五十称行之。有所督罪,皆随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鞭皆用牛皮革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且,〈之列反。柔革也。〉不去廉,作鹄头,纫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
引 书
晋令 *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