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良说“小吏禄薄”导致贪腐,这把贪腐归因于制度还是人品?
《疾贪第三十三》里,贤良先讲古制:爵禄足以养贤、养士、养身及党,连庶人为官者也能“代其耕而食其禄”,即俸禄足以抵得上耕种所得。言下之意,俸禄足则吏不贪;俸禄薄则吏必侵渔。他紧接着说“今小吏禄薄,郡国繇役,远至三辅,粟米贵,不足相赡”,把贪腐的直接原因落到“禄薄”与“役重”上。这是一种“制度致贪”论:不是人坏,而是制度逼人坏。大夫的回应则是“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贪鄙出于本性,君子只能自洁,不能改变所有人。这是一种“人性致贪”论。两种归因的分歧,决定了对策:若制度致贪,就当厚禄、减役、严选;若人性致贪,就当严刑、督责、汰黜。还可以注意,贤良并不否认人性有差异,他否认的是“以薄禄试人性”:用不足以养家的俸禄去考验官吏,等于逼良为贪。这个论证很犀利,也很现实。原文没有给出汉代小吏的具体俸额与物价,读者若要做俸禄史,需另找材料;在本篇里,“禄薄”是贪腐的结构性解释。“禄薄致贪”在汉代有制度背景:小吏俸禄微薄,又要自备车马、迎送上官,不足则取于民。贤良的观察因此不是空论,而是对基层财政的直击。大夫的“贪鄙有性”则提醒:厚禄未必养廉,人心不足,禄再厚也可能贪。两种说法其实可以互补:厚禄减少“因贫而贪”,严刑减少“因贪而贪”;单靠一端,都不足治贪。还可以注意,贤良说“庶人为官者,足以代其耕而食其禄”,把俸禄与“代耕”挂钩:为官所得,应不低于耕作所得;这是一条很朴素的公平标准,也是防止“弃农为吏”的底线。大夫则强调“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把希望寄托在个人修养;这又回到“人治”与“制度”的老问题。原文没有给出小吏俸额与物价指数,读者若要做俸禄史,需另找材料;在本篇里,“禄薄”是贪腐的结构性解释。禄薄与性贪,一为外因,一为内因,治贪须内外兼治,方不至于偏废。
吏治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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