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夷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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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判

丁志·卷二·张通判 · 丁志卷二 · 177 字

乾道六年,缙云人张某为韶州通判,随行仆与婢通,事败,擒付狱。阴谕录参吴君,使毙之。吴以白郡守周济美(舜元),周以为不可,使正法具狱,杖脊,配隶岭北。张意不满,择本厅军校使护送,戒云:「杀之而归,当厚赏。」校奉命就道,越二日,拉杀之于南雄境上。是夜,周梦仆泣诉曰:「某有罪,赖使君全活之恩,今竟为通判所杀,幸使君哀之。」明日,穷治其事,军校者已归,趣治之,亦坐决配。张在书室,见仆立于前,方以未押行为怒,忽无所睹,即仆地,遂得疾暴下,逾旬而卒。

本条所涉

志怪

梦、怪疾 托梦、现形

「是夜,周梦仆泣诉曰:「某有罪,赖使君全活之恩,今竟为通判所杀,幸使君哀之。」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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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冥讼

「乾道六年,缙云人张某为韶州通判,随行仆与婢通,事败,擒付狱。」

疾病医疗

「张在书室,见仆立于前,方以未押行为怒,忽无所睹,即仆地,遂得疾暴下,逾旬而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