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夷坚志

首页 › 甲志 · 卷十一 › 陈大录为犬

陈大录为犬

甲志·卷十一·陈大录为犬 · 甲志卷十一 · 155 字

秀州华亭县吏陈生者为录事,冒贿稔恶,常带一便袋,凡所谋事,皆书纳其中。既死,梦于家人曰:「我已在湖州显山寺为犬矣。」家人惊惨,奔诣寺省问。一犬闻客至,急避伏众寮僧榻下,连呼不出,意若羞赧,其家(叶本多一「人」字。)不得已遂还。既去,僧语之曰:「陈大录宅中人去矣。」方振尾而出。此犬腹下垂一物,正方,宛如便袋状,皮带周匝系其腹,犹隐隐可辨。洪庆善尝与葛常之侍郎至寺见之,询诸僧云然。

本条所涉

志怪

梦 托梦

「既死,梦于家人曰:「我已在湖州显山寺为犬矣。」

地点

华亭县县 未定位

主题

官场吏治僧道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