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通直祠
乙志·卷三·王通直祠 · 乙志卷三 · 307 字
福州人王纯,字良肱(《榕阴新检》多「绍兴二十六年」六字。),以通直郎知建州崇安县。(《榕阴新检》多「摘奸发伏如神,吏惮其严。 一日」十二字。)方治事,食炊饼未终,急还家(此句《榕阴新检》作「亟入宅堂」。),即仆地死。死之二日,众僧在堂梵呗,王家小婢忽张目叱僧曰:「皆出去,吾欲有所言。」举止语音与良肱无异。遂据榻坐,遣小史招丞簿尉。丞簿尉至,录事吏亦来。婢色震怒,命左右擒吏下,杖之百。语邑官曰:「杀我者,此人也。吾力可杀之,为其近怪,故以属公等。吾未死前数日,得其一罪甚著,吾面数之曰:『必穷治汝!』其人忿且惧,遂赂庖人置毒。前日食饼半即觉之,苍黄归舍,欲与妻子语,未及而绝。幸启棺视之,可知也。」丞以下皆泣(叶本作「惊」。),呼匠发之,举体皆溃澜(「澜」当作「烂」。)为黑汁。始诘问吏,吏顿首辞(叶本作「轮」。)服,并庖人皆送府。府以其无主名,不欲正刑,密毙之于狱。邑中令为立庙,曰王通直祠云。(王嘉叟说。)
传闻来源
王通直祠官吏
「邑中令为立庙,曰王通直祠云。」
王嘉叟unknown
「邑中令为立庙,曰王通直祠云。」
志怪
神
「《榕阴新检》多「摘奸发伏如神,吏惮其严。」
地点
崇安县县 未定位
主题
科举仕途官场吏治婚姻鬼神报应盗贼寇乱家庭伦理僧道宗教诗文韵语灾异怪异诉讼刑狱
事件
灾异 吾力可杀之,为其近怪,故以属公等。
「婢色震怒,命左右擒吏下,杖之百。」
冥讼 吾力可杀之,为其近怪,故以属公等。
「府以其无主名,不欲正刑,密毙之于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