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村公案
乙志·卷十六·何村公案 · 乙志卷十六 · 332 字
秦棣知宣州,州之何村,有民家酿酒,遣巡检捕之。领兵数十辈,用半夜围其家。民,富族也,见夜有兵甲,意为凶盗,即击鼓集邻里,合仆奴,持□(原本字形不全,叶本作「梃」,陆本作「械」。)迎击之。巡检初无他虑,恬不备,并其徒皆见执。民以获全火盗为功,言诸县。县既知之矣,以事诿尉,尉度不可以力争,乃轻骑往,好谓之曰:「吾闻汝家获强盗,幸与我共之。」民固不疑也,则大喜,尽以所执付尉,而与其子及孙凡三人,同护以征,遂趋郡。棣释巡检以下,而执三人,取麻𫄠通缠其体,自肩至足,然后各杖之百,及解索,三人者皆死。棣兄方据相位,无人敢言。通判李季惧,即丐致仕。明年,棣卒于郡。又明年,杨原仲(愿)为守,白日见数人驱一囚,杻械琅珰至阶下,一人前曰:「要何村公案照用。」杨初至官,固不知事缘由所起,方审之,已不见。呼吏告以故,吏曰:「此必秦待制时富民酒狱也。」抱成案来,杨阅实大骇,趣书史端楷(上二字叶本作「抄誊」。)录竟,买冥钱十万同焚之。(赵不庮闻之李次仲。)
本条所涉
主题
科举仕途官场吏治鬼神报应盗贼寇乱商贾财货诉讼刑狱
事件
灾异 呼吏告以故,吏曰:「此必秦待制时富民酒狱也。
「民以获全火盗为功,言诸县。」
冥讼 呼吏告以故,吏曰:「此必秦待制时富民酒狱也。
「呼吏告以故,吏曰:「此必秦待制时富民酒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