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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

卷 6 | 郡部 · 河南郡 | 107 字

原 文

魏志云.司马芝为河南尹.抑强抚弱.私请不行.芝为教与群下曰.盖君能设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闻也.夫设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闻.吏之祸也.君劣于上.吏祸于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各勉之哉.

引 书
魏志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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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