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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

卷 46 | 职官部 · 太保 | 232 字

原 文

吕氏春秋曰.荆文王得茄〈○太平御览二百零六作如.下同.〉黄之狗.宛路之矰.以田于云梦.三月不返.得丹阳之姬.暮〈○御览作期.下同.〉年不听朝.保申曰.先王以臣为保.今王暮年不听朝.王之罪当笞.王伏.臣将笞王.王曰.敬诺.保申束细箭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如此者再.谓王曰.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保申曰.君子耻之.小人痛之.耻之不变.痛之何益.保申趋出.请死罪.文王曰.此不谷之过也.保申何罪.王乃杀茄黄之狗.折宛路之矰.放丹阳之姬.兼国三十九.保申之力也.

引 书
吕氏春秋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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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