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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昭辩释名

卷 46 | 职官部 · 祭酒 | 67 字

原 文

韦昭辩释名曰.祭酒者.谓祭六神.以酒醊之也.辩云.凡会同飨䜩.必尊长先用.先用必以酒祭先.故曰祭酒.汉时.吴王年长.以为刘氏祭酒是也.

引 书
韦昭辩释名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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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