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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

卷 49 | 职官部 · 卫尉 | 105 字

原 文

又曰.田豫为并〈○原讹升.据冯校本改.〉州刺史.征为卫尉.屡乞逊位.司马宣王以豫克壮.书豫〈○太平御览二百二十九作谕.〉未听.豫书答曰.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由钟鸣漏尽.夜行不休.是罪人也.遂引疾.拜太中大夫.

引 书
魏志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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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