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艺文类聚

首页 › 部别 › 职官部 › 廷尉

魏志

卷 49 | 职官部 · 廷尉 | 68 字

原 文

魏志曰.高文惠.明帝时为廷尉.时法甚峻.而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收龟付狱.文惠表请告者.曰.廷尉天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

引 书
魏志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 东观汉记 会稽典录 »

〈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