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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晔后汉书

卷 54 | 刑法部 · 刑法 | 118 字

原 文

范晔后汉书曰.郑弘.建初初.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报丞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至于关选.多无乐者.谓使郎补千户.〈○后汉书六十三郑弘传作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著之南宫.以为故事.

引 书
范晔后汉书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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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