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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卷 54 | 刑法部 · 刑法 | 310 字

原 文

晋程咸女适人不从坐〈○原讹出.据冯校本改.〉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并重辟.汉因循之.大魏承袭.未革其弊.大逆之诛.不差已出之女者.诚欲绝恶类于一族.然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随异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男不衍祸于他族.女独婴罚于二门.非所以哀矜蒙弱.立法之本分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轻忽.戮无辜之所重.于恩则伤孝子之心.而兴嫌怨之路.臣以为在室之女.宜从父族之诛.既醮之妇.使就夫家之罚.宜定齐科.以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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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