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殷仲文罪衅解尚书表
卷 54 | 刑法部 · 刑法 | 322 字 · 表
- 322字
- 表文体
- 3夹注
原 文
晋殷仲文罪衅解尚书表曰.臣闻洪波振壑.川无活〈○文选三十八作恬.〉麟.惊飙拂野.林无静柯.何者.势弱则受制于人.力微则无以自保.于理虽昧.可得而言.于臣寔非所敢论.桓玄之世.诚复驱迫者众.于微臣罪实深矣.进不能见危授命.亡身殉国.退不能辞粟首阳.拂衣高谢.遂乃宴安昏宠.叨昧伪封.锡文篡事.曾莫独固.名义以之俱沦.情节自兹兼桡.宜其极法.以判忠邪.镇军臣裕.匡复社稷.大弘善贷.纾一戮于微命.由〈○文选作申.〉三驱于大信.既惠之以首领.后〈○文选作复.〉引之以絷维.于时皇舆否隔.天人未泰.用忘进退.唯力是视.是以僶俛从事.自同全人.今宸极反政.惟新告始.宪章既明.品物思旧.臣亦胡颜之厚.何以显居荣次.乞解斯职.待罪私门.违谢阙庭.乃心愧恋.
〈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