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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丁仪刑礼论

卷 54 | 刑法部 · 刑法 | 570 字 · 论

原 文

魏丁仪刑礼论曰.天垂象.圣人则之.天之为岁也.先春而后秋.君之为治也.先礼而后刑.春以生长为德.秋以杀戮为功.礼以教训为美.刑以威严为用.故先生而后杀.天之为岁.先教而后罚.君之为治也.天不以久远更其春冬.而人也得以古今改其礼刑哉.太古之世.民故质朴.质朴之民.宜其易化.是以中古之君子.或结绳以治.或象刑惟明.夏后肉辟.民转奸诈.刑弥滋繁.礼亦如之.由斯言之.古之刑省.礼亦宜略.今所论辨.虽出传记之前.天〈○疑当作夫.〉流东源不得西.景正形不得倾.自然之势也.后世礼刑.俱失于前.先后之宜.故自有常.今夫先刑者.用其末也.曰〈○原作由.据冯校本改.〉礼禁未然之前.谓难明之礼.古人不能行也.按如所云礼嫂叔不亲之属也.非太古之礼也.所云礼者.岂此也哉.古者民少而兽多.未有所争.民无患则无所思.故未有君焉.后民祸多.强暴弱.于是有贤人焉.平其多少.均其有无.推逸取劳.以身先之.民获其利.归而乐之.乐之得为君焉.夫刑之记君也.〈○句有伪文.〉精其〈○原作具.据冯校本改.〉筋力.民畏其强而不敢校.得为君也.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设逋亡之法.惧彼为我.而以勇力侵暴.于已能与则校.不能归奉之.明矣.且上古之时贼耳.非所谓君也.上古虽质.宜所以为君.会当先别男女.定夫妇.分土地.班食物.此先以礼也.夫妇定而后禁淫焉.货物正而后止窃.此后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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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