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王粲务本论
卷 65 | 产业部 · 田 | 310 字 · 论 · 魏王粲
- 310字
- 论文体
- 魏王粲撰人
原 文
魏王粲务本论曰.古者之理国也.以本为务.八政之于民也.以食为首.是以黎民时雍.降福孔皆也.故仰司星辰.以审其时.俯耕籍田.以率其力.封祀农稷.以神其事.祈谷报年.以宠其功.设农师以监之.置田畯以董之.黍稷茂则喜而受赏.田不垦则怒而加罚.都不得有伏民.室不得有悬秬.野积逾冬.夺者无罪.场功过限.窃者不刑.所以竞之于闭藏也.先王藉田以力.任力以夫.议其老幼.度其远近.种有常时.耘有常节.收有常期.此赏罚之本.种不当时.耘不及节.收不应期者.必加其罚.苗实逾等.必加其赏也.农益地辟.则吏受大赏也.农损地狭.则吏受重罚.天火之焚人也.甚于怠农.慎火之力也.轻于秬耘.通邑大都.有严令则火稀.无严令则烧者数.非赏罚不能齐也.
〈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