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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卷 69 | 服饰部 · 案 | 70 字

原 文

汉书曰.万石君石奋.子孙为小吏.归谒.万石君必朝服见之.不名.子孙有过失.不诮让.为便坐.对案不食.然后诸子相责.因长老肉袒谢罪.改之乃许.

引 书
汉书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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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