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庾阐蓍龟论
卷 75 | 方术部 · 卜筮 | 342 字 · 论 · 晋庾阐
- 342字
- 论文体
- 晋庾阐撰人
原 文
晋庾阐蓍龟论曰.夫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数.有数而后吉凶存焉.蓍者寻数之主.非神明之所存.龟者启兆之质.非灵照之所生.何以明之.夫求物于暗室.夜鉴者得之.无夜鉴之朗.又以火得之.得之功同也.致功之迹异也.不可见目因火鉴.便谓火为目.神凭蓍通.又谓蓍为神也.由此言之.神明之道.则大贤之暗室.蓍龟之用.岂非颜子之龙烛耶.蓍龟之运.亦所以感兴卦兆.求通逆数.又非爻象之体.拟议之极者也.安得超登仙而含灵独备哉.且殊方之卜.或责象草木.或取类瓦石.而吉凶之应.不异蓍龟.此为神通之主.自有妙会.不由形器.寻理之器.或因他方.不系蓍龟.然经有天生神物.不载圆神之说.言者所由也.直称神之美.以及其迹.亦犹筌虽得鱼.筌非鱼也.蹄虽得兔.蹄非兔也.是以象以求妙.妙得则象.忘蓍以求神.神穷则蓍废.
〈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