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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璞奏

卷 82 | 药香草部 · 荻 | 36 字

原 文

郭璞奏曰.不宜禁荻地.礼云.名山大泽不封.盖欲以民通财共利.不独专之也.

引 书
郭璞奏

标 * 者为段首出处;未标者见于引文之中的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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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