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阅微草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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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买二三十斤火药,县令如何断定那场雷击是人为?

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的《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第九则是一篇极完整的检验案例。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献县城西一名村民被雷击死,县令明晟亲往验看,饬令棺敛,案子本该到此为止。 越半月余,明晟忽然拘来一人,开口就问:你买火药做什么?答以取鸟。他再诘:以铳击雀,少不过数钱,多至两许,够一天用;你买二三十斤做什么?答备多日之用。他再诘:买药未满一月,所用不过一二斤,其余的如今贮在何处?其人词穷,刑鞫之下果然供出因奸谋杀的情状,与那妇一并伏法。 有人问他何以知是此人,他说得很实:火药非数十斤不能伪为雷,合药必以硫磺;如今盛夏,不是年节放爆竹的时候,买硫磺的人可数,我暗中派人到市上查问谁买得多,都说是某匠,又暗查某匠卖给何人,都说是某人。又问他何以知雷是伪造,他答:雷击人自上而下,不裂地,毁屋也自上而下;如今苫草、屋梁皆飞起,土炕的面也揭去,就知火是从下起的。再加上此地距城五六里,当夜雷电虽烈,却都盘绕云中,没有下击之状。 这一则最容易被读成神明断案的传奇,其实全部证据都落在可查之处:硫磺的销量、火起的方向、雷电的形态。真正关键的一步不是推理,而是派人到市上查账——那是行政手段。他也交代了次序:当时那妇先回娘家,难以研问,所以必须先得这个男人,妇才可鞫。 纪昀的收尾只有一句:此令可谓明察矣。他不问这案有无冤处,也不提那套雷不裂地的经验是否可靠,只把明察二字放在那里。这恰是笔记的克制:赞一个官的本事,不必替他的时代作保。
官场吏治滦阳消夏录四·第九则

本 问 涉 及

原 则: 滦阳消夏录四·第九则

依据:底本逐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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